重要提醒,歐盟新法規即將實施,這類外貿企業請盡快辦理手續!(REACH檢測)
CP-MG 20180201 09:30
資料來源:100Allin
圖片來源:100Allin、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重要通知)
外貿人請注意!歐盟即將出台新規,針對年進口量為1噸以上的未註冊化學品將不允許投放歐盟市場。該法規於2018年5月31日起實施。望各外貿業主積極妥善安排辦理化學品註冊。以免耽誤貨物出運。
近日歐委會向中國政府通報,2018年5月31日將是歐盟根據REACH法規(即《關於化學品註冊、評估、許可和限制法規》)進行化學品註冊的最後期限,之後年進口量為1噸以上的未註冊化學品將不允許投放歐盟市場。希望相關中國企業提前做好準備,並於5月31日前完成註冊程序。
對歐盟出口1噸以上化學品的非歐盟企業將受到REACH法規影響。這些出口商不能自行向歐盟化學品管理局(以下簡稱ECHA)註冊,只能通過兩種方式完成註冊程序:一是由位於歐盟的化學品進口商註冊,為完成註冊程序,該進口商可要求出口商提供有關化學品構成和特性方面的詳細信息;二是由出口商在歐盟指定一家「唯一代表」代理其進行註冊。無論通過何種方式註冊,出口商都有義務提供註冊所需的相關信息。註冊相同化學品的企業,須分享數據、分擔相關費用、聯合提交有關信息。
REACH法規頒布於2006年12月。該法規將化學品安全使用的舉證責任倒置,規定由企業來證明其進入歐盟市場的化學品可安全使用,不會對人類健康和環境造成不可接受的風險。企業提交的相關數據和結論將被ECHA納入案卷。相關註冊信息將被用於後續的監管程序中,並在ECHA網站上公布。
相關企業可以登錄歐盟化學品管理局網站(https://echa.europa.eu/contact),以獲取更多信息。
那麼相關企業應該怎樣辦理REACH證書呢?
一種是由歐盟的化學品進口商註冊。為完成註冊程序,該進口商可要求出口商提供有關化學品構成和特性方面的詳細信息即可;
另一種是由出口商在歐盟指定一家“唯一代表”代理其進行註冊。無論通過何種方式註冊,出口商都有義務提供註冊所需的相關信息。註冊相同化學品的企業,須分享數據、分擔相關費用、聯合提交有關信息。
什麼是REACH檢驗?
REACH是歐盟法規《化學品註冊、評估、許可和限制》
(REGULATION concerning the 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的簡稱,是歐盟建立的,並於2007年6月1日起實施的化學品監管體系。
這是一個涉及化學品生產、貿易、使用安全的法規提案,法規旨在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安全,保持和提高歐盟化學工業的競爭力,以及研發無毒無害化合物的創新能力,防止市場分裂,增加化學品使用透明度,促進非動物實驗,追求社會可持續發展等。 REACH建立了這樣的理念:社會不應該引入新的材料、產品或技術,如果它們的潛在危害是不確知的。
通報:
REACH法規附件XIV候選清單即為SVHC清單,REACH法規規定,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高度關注物質(SVHC),物品的製造商或進口商應向ECHA進行通報:
● SVHC物質在物品中的總含量超過1t/y/生產商或進口商;
● SVHC物質在物品中的總含量以質量分數計超過0.1%的濃度。
誰需要進行SVHC通報:
● 歐盟製造商
● 歐盟進口商
● 非歐盟生產商(必須委託唯一代表OR進行)
何時進行通報
● 2010年12月1日之前列入SVHC清單的物質,通報須在2011年6月1日起6個月內提交;
● 2010年12月1日之後列入SVHC清單的物質,通報須在公佈之日起6個月內提交。 SVHC清單發布過程
SVHC預計將產生1400到2000項。
● SVHC第一批清單(15項)於2008年10月正式公佈生效
● SVHC第二批清單(14項)於2010年1月正式公佈生效
● 2010年3月30日,丙烯酰胺被列入SVHC清單
● SVHC第三批清單(8項)於2010年6月18日正式公佈生效
● SVHC第四批清單(8項)於2010年12月15日正式公佈生效
● SVHC第五批清單(7項)於2011年6月20日正式公佈生效
● SVHC第六批清單(20項)於2011年12月19日正式公佈生效
為什麼要進行SVHC通報:
歐盟對境內流通產品執行REACH法規。歐盟境內產品必須履行REACH法規的各項義務,才能合法生產或進口。各國針對REACH法規立法通過了嚴厲的監管和懲罰措施,歐盟海關可進行REACH符合性審查,若違反REACH法規,將面臨產品召回、罰款甚至監禁。 企業的責任和義務
·作為物質進行銷售時,需要像下游用戶提供SDS(安全數據表)。
·作為混合物(配製品)中的一種物質,當此物質含量≥0.1%時,需要向下游用戶提供SDS。
·在物品中SVHC質量百分比>0.1%時,必須向物品的接受者或者應消費者要求,在45日免費提供可獲取的充足信息,包括物質名稱及其含量等。
·2010年12月1日前被列入清單的SVHC,在物品中質量百分濃度超過0.1%且總量大於1噸/年,則必須在2011年6月1日完成向ECHA通報的義務。 2010年12月1日後被列入清單的SVHC,滿足通報條件的,必須在列入後的6個月內完成通報。
限制
如果產品中含有任何限制物質,列於法規附件XVII,那麼必須按限制條件使用,限制方法有用途限制,也有用量限制。
某些危險物質、混合物、物品在製造,投放市場和使用過程中的限制。
REACH53是歐盟28個成員國對進入其市場的所有化學品,,尤其是家居用品進行預防性管理的法規。
目前國際家居行業共識的三大環保標準是:
DMF(皮膚過敏元素)、
REACH53、
CARB標準,三項為互補型的環保體系,相互之間沒有重疊,該系列家居環保標準由國內著名家居品牌聯邦集團發起倡導,旗下聯邦米尼環保沙發系列承諾遵守國際環保標準,呼籲保護消費者權益。
2006年12月18日,歐盟議會和歐盟理事會正式通過化學品註冊、評估、授權和限制法規(即REACH法規),對進入歐盟市場的所有化學品進行預防性管理。
該法規已於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次年6月1日開始實施。主管機關是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CHA)。
在中國, 此標準要求年產量超過1噸的所有化學品裡53項高度關注物(SVHC)物質不能超過總物品重的0.1%. 這項標準無論從測試項目內容、技術要求、限量參數、測試複雜性、供應鏈控制體系性等,目前國內標準尚未推行。
1、從測試項目內容上來看,除了國內所列物質項,REACH53項裡已有,REACH53項還加上其他化學品共48項;
2、從技術要求上來看,REACH53項環保標準的限量參數比國內標準的要嚴格幾十倍;
3、從測試複雜性來看, REACH53是從1976年開始初步實施,一直致力於逐步完善,從2008年開始實施第一批15項到現在的53項,是有計劃、可持續發展的法規,此法規的目標是與歐盟在WTO框架內所承擔的國際義務相一致,保護人體健康和促進無毒環境;
4、從供應鏈控制體系性來看,此法規的操作必須要追溯到最上游供應體系,也必須是透明化的體系性的步驟方能完成。
具體內容
REACH法規規定進入歐盟市場化學品和其它有形產品的生產商和進口商負有以下義務:
(一)註冊:
(整理並提交包括產品所含每種化學物質測試數據在內的詳細報告。)
REACH法規中,化學物質的註冊範圍主要包括:
1. 數量≥1噸/年/人的獨立存在的物質或配製品中的物質;
2. 上游供應商中未註冊的含量(重量比)≥2%且總量≥1噸/年/人的以單體單元(monomericunits)或化合物(chemically bound substances)形式存在於聚合物中的單體或其他物質;
3. 總量>1噸/年/人且正常或可合理預見使用狀態下會有意釋放的物品中物質(substances in articles);
4. 總量>1噸/年/人,化學品局有理由懷疑會從物品中釋放且這種釋放對人體或環境有害的物品中物質,化學品局可要求註冊。
REACH法規中,豁免註冊的物質有:
1. 1噸/年/人的物質
2. 放射性物質
3. 海關監管下的不做任何處理或加工的:(1)為再出口而暫存,或保稅區或保稅倉庫中的;或(2)過境的
4. 非分離中間體
5. 運輸危險物質的運輸工具
6. 廢棄物
7. 成員國因國防之因而豁免的
8. 醫藥或獸藥
9. 食品或飼料中的添加劑、食品調味劑和動物營養劑
10. 附件 IV中的物質(已知風險很低)
11. 附件V中的物質
12. 再次進口已註冊的物質本身或製品中的物質
13. 已註冊的物質本身、製品或物品中的物質再次加工時(recovery process)
14. 聚合物(聚合物本身)(但上游供應商中未註冊的含量[重量比]≥2%且總量≥1噸/年的以單體單元(monomericunits)或化合物(chemically bound substances)形式存在於聚合物中的單體或其他物質除外)
15. 僅用於產品或研發的化學物質(PPORD)(5+5/10年)
16. 只用於植保產品中的活性成分和輔料(co-formulants)(視為已註冊)
17. 只用於生物殺滅劑中的活性成分(視為已註冊)
18. 根據79/831/EEC指令,已做過新化學物質申報的物質(視為已註冊)
檢測:
對自己產品中是否含有高關注度物質(SVHC)進行檢測,排查是否含有高關注度物質。最好是跟供應商一同應對,分攤費用,把供應商提供給自己的產品的原材料進行蒐集,然後對原材料進行中測檢測,最終整合成產品的符合性CHB評估報告,再進行費用分攤。而符合性評估報告就是體現產品最終符合REACH法規情況的說明,進口商只要獲得這個報告,那麼企業就是履行了該履行的義務了。如果確認產品符合了通報的規定,那麼還需要儘早做好通報工作準備。
材料學分析與供應鏈材料物質信息傳遞:
檢測只是分析產品中有害物質存在情況的手段,但不是REACH法規的強制要求。
分析產品中的SVHC存在情況,目前工業界普遍採用並且ECHA在指南文件中推薦的方式是:“材料學分析與供應鏈材料物質數據信息傳遞”區別於SVHC檢測。
“材料學分析與供應鏈材料物質數據信息傳遞”的特點:
1、工業界普遍認同進行掃描式的材料學分析是識別產品中物質存在的合理步驟
2、通過供應鏈材料物質數據收集且傳遞給下游進口商,今後在工藝,原材料不變的情況下不需要做數據修改。
3、通過材料學分析,減少需要進行檢測的材料和物質,將大大減少物質的控製成本。
4、不需要檢測的材料和項目,在不同供應鏈層次中,都不需要檢測,將進一步降低整個供應鏈的法規應對成本。
5、法規符合兼容性強。面對越來越多各種各樣的法規標準,通過材料學分析與供應鏈材料物質數據信息傳遞,將 “一勞永逸”。
6、在於整個供應鏈建立“產品有害物質控制與法規符合評估系統——HENZ系統”,將有害物質控制的重點主動地放在產品的設計、生產等上游,而不是僅僅依靠下游的檢測來控制,這樣不但可以起到預防的作用,而且從根本上解決了產品可能帶來的有害物質超標的風險。
(REGULATION concerning the 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的簡稱,是歐盟建立的,並於2007年6月1日起實施的化學品監管體系。
這是一個涉及化學品生產、貿易、使用安全的法規提案,法規旨在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安全,保持和提高歐盟化學工業的競爭力,以及研發無毒無害化合物的創新能力,防止市場分裂,增加化學品使用透明度,促進非動物實驗,追求社會可持續發展等。 REACH建立了這樣的理念:社會不應該引入新的材料、產品或技術,如果它們的潛在危害是不確知的。
通報:
REACH法規附件XIV候選清單即為SVHC清單,REACH法規規定,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高度關注物質(SVHC),物品的製造商或進口商應向ECHA進行通報:
● SVHC物質在物品中的總含量超過1t/y/生產商或進口商;
● SVHC物質在物品中的總含量以質量分數計超過0.1%的濃度。
誰需要進行SVHC通報:
● 歐盟製造商
● 歐盟進口商
● 非歐盟生產商(必須委託唯一代表OR進行)
何時進行通報
● 2010年12月1日之前列入SVHC清單的物質,通報須在2011年6月1日起6個月內提交;
● 2010年12月1日之後列入SVHC清單的物質,通報須在公佈之日起6個月內提交。 SVHC清單發布過程
SVHC預計將產生1400到2000項。
● SVHC第一批清單(15項)於2008年10月正式公佈生效
● SVHC第二批清單(14項)於2010年1月正式公佈生效
● 2010年3月30日,丙烯酰胺被列入SVHC清單
● SVHC第三批清單(8項)於2010年6月18日正式公佈生效
● SVHC第四批清單(8項)於2010年12月15日正式公佈生效
● SVHC第五批清單(7項)於2011年6月20日正式公佈生效
● SVHC第六批清單(20項)於2011年12月19日正式公佈生效
為什麼要進行SVHC通報:
歐盟對境內流通產品執行REACH法規。歐盟境內產品必須履行REACH法規的各項義務,才能合法生產或進口。各國針對REACH法規立法通過了嚴厲的監管和懲罰措施,歐盟海關可進行REACH符合性審查,若違反REACH法規,將面臨產品召回、罰款甚至監禁。 企業的責任和義務
·作為物質進行銷售時,需要像下游用戶提供SDS(安全數據表)。
·作為混合物(配製品)中的一種物質,當此物質含量≥0.1%時,需要向下游用戶提供SDS。
·在物品中SVHC質量百分比>0.1%時,必須向物品的接受者或者應消費者要求,在45日免費提供可獲取的充足信息,包括物質名稱及其含量等。
·2010年12月1日前被列入清單的SVHC,在物品中質量百分濃度超過0.1%且總量大於1噸/年,則必須在2011年6月1日完成向ECHA通報的義務。 2010年12月1日後被列入清單的SVHC,滿足通報條件的,必須在列入後的6個月內完成通報。
限制
如果產品中含有任何限制物質,列於法規附件XVII,那麼必須按限制條件使用,限制方法有用途限制,也有用量限制。
某些危險物質、混合物、物品在製造,投放市場和使用過程中的限制。
REACH53是歐盟28個成員國對進入其市場的所有化學品,,尤其是家居用品進行預防性管理的法規。
目前國際家居行業共識的三大環保標準是:
DMF(皮膚過敏元素)、
REACH53、
CARB標準,三項為互補型的環保體系,相互之間沒有重疊,該系列家居環保標準由國內著名家居品牌聯邦集團發起倡導,旗下聯邦米尼環保沙發系列承諾遵守國際環保標準,呼籲保護消費者權益。
2006年12月18日,歐盟議會和歐盟理事會正式通過化學品註冊、評估、授權和限制法規(即REACH法規),對進入歐盟市場的所有化學品進行預防性管理。
該法規已於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次年6月1日開始實施。主管機關是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CHA)。
在中國, 此標準要求年產量超過1噸的所有化學品裡53項高度關注物(SVHC)物質不能超過總物品重的0.1%. 這項標準無論從測試項目內容、技術要求、限量參數、測試複雜性、供應鏈控制體系性等,目前國內標準尚未推行。
1、從測試項目內容上來看,除了國內所列物質項,REACH53項裡已有,REACH53項還加上其他化學品共48項;
2、從技術要求上來看,REACH53項環保標準的限量參數比國內標準的要嚴格幾十倍;
3、從測試複雜性來看, REACH53是從1976年開始初步實施,一直致力於逐步完善,從2008年開始實施第一批15項到現在的53項,是有計劃、可持續發展的法規,此法規的目標是與歐盟在WTO框架內所承擔的國際義務相一致,保護人體健康和促進無毒環境;
4、從供應鏈控制體系性來看,此法規的操作必須要追溯到最上游供應體系,也必須是透明化的體系性的步驟方能完成。
具體內容
REACH法規規定進入歐盟市場化學品和其它有形產品的生產商和進口商負有以下義務:
(一)註冊:
(整理並提交包括產品所含每種化學物質測試數據在內的詳細報告。)
REACH法規中,化學物質的註冊範圍主要包括:
1. 數量≥1噸/年/人的獨立存在的物質或配製品中的物質;
2. 上游供應商中未註冊的含量(重量比)≥2%且總量≥1噸/年/人的以單體單元(monomericunits)或化合物(chemically bound substances)形式存在於聚合物中的單體或其他物質;
3. 總量>1噸/年/人且正常或可合理預見使用狀態下會有意釋放的物品中物質(substances in articles);
4. 總量>1噸/年/人,化學品局有理由懷疑會從物品中釋放且這種釋放對人體或環境有害的物品中物質,化學品局可要求註冊。
REACH法規中,豁免註冊的物質有:
1. 1噸/年/人的物質
2. 放射性物質
3. 海關監管下的不做任何處理或加工的:(1)為再出口而暫存,或保稅區或保稅倉庫中的;或(2)過境的
4. 非分離中間體
5. 運輸危險物質的運輸工具
6. 廢棄物
7. 成員國因國防之因而豁免的
8. 醫藥或獸藥
9. 食品或飼料中的添加劑、食品調味劑和動物營養劑
10. 附件 IV中的物質(已知風險很低)
11. 附件V中的物質
12. 再次進口已註冊的物質本身或製品中的物質
13. 已註冊的物質本身、製品或物品中的物質再次加工時(recovery process)
14. 聚合物(聚合物本身)(但上游供應商中未註冊的含量[重量比]≥2%且總量≥1噸/年的以單體單元(monomericunits)或化合物(chemically bound substances)形式存在於聚合物中的單體或其他物質除外)
15. 僅用於產品或研發的化學物質(PPORD)(5+5/10年)
16. 只用於植保產品中的活性成分和輔料(co-formulants)(視為已註冊)
17. 只用於生物殺滅劑中的活性成分(視為已註冊)
18. 根據79/831/EEC指令,已做過新化學物質申報的物質(視為已註冊)
檢測:
對自己產品中是否含有高關注度物質(SVHC)進行檢測,排查是否含有高關注度物質。最好是跟供應商一同應對,分攤費用,把供應商提供給自己的產品的原材料進行蒐集,然後對原材料進行中測檢測,最終整合成產品的符合性CHB評估報告,再進行費用分攤。而符合性評估報告就是體現產品最終符合REACH法規情況的說明,進口商只要獲得這個報告,那麼企業就是履行了該履行的義務了。如果確認產品符合了通報的規定,那麼還需要儘早做好通報工作準備。
材料學分析與供應鏈材料物質信息傳遞:
檢測只是分析產品中有害物質存在情況的手段,但不是REACH法規的強制要求。
分析產品中的SVHC存在情況,目前工業界普遍採用並且ECHA在指南文件中推薦的方式是:“材料學分析與供應鏈材料物質數據信息傳遞”區別於SVHC檢測。
“材料學分析與供應鏈材料物質數據信息傳遞”的特點:
1、工業界普遍認同進行掃描式的材料學分析是識別產品中物質存在的合理步驟
2、通過供應鏈材料物質數據收集且傳遞給下游進口商,今後在工藝,原材料不變的情況下不需要做數據修改。
3、通過材料學分析,減少需要進行檢測的材料和物質,將大大減少物質的控製成本。
4、不需要檢測的材料和項目,在不同供應鏈層次中,都不需要檢測,將進一步降低整個供應鏈的法規應對成本。
5、法規符合兼容性強。面對越來越多各種各樣的法規標準,通過材料學分析與供應鏈材料物質數據信息傳遞,將 “一勞永逸”。
6、在於整個供應鏈建立“產品有害物質控制與法規符合評估系統——HENZ系統”,將有害物質控制的重點主動地放在產品的設計、生產等上游,而不是僅僅依靠下游的檢測來控制,這樣不但可以起到預防的作用,而且從根本上解決了產品可能帶來的有害物質超標的風險。